本校為了有效推動輻射防護之安全管制作業,確保全體教職員工與公眾之健康與安全,防止游離輻射之危害,於1996年2月成立輻射防護行政管理室,並於2012年8月併入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,由輻射防護委員會統籌規劃、督導、推行及定期檢討本校之輻射防護計畫,委員會置總幹事及執行秘書各一名,其權責如下:
1. 擬定全校之輻射防護計劃,並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,據以執行輻射安全管制作業。
2. 執行本校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3. 瞭解及檢討各類輻射作業流程,提供改善意見,改進輻射作業,以達成『合理抑低』的要求。
4. 督導本校輻射安全之管制作業。
5. 定期執行工作場所之安全評估,如有違反規定者,應輔導其改進。
6. 每年對新進操作人員或學生辦理一次講習並考試,以審核並加強輻射工作人員之操作能力及資格。
7. 每學期對各使用單位做輻射安全評估一次,如有違反規定者應停止作業,並限期改善。
8. 執行每學期召開一次之輻射防護委員會議相關議決事項。
9. 推動輻射防護安全之宣導工作。
10. 負責本會之各項行政工作。